第二种情况的例子是:“该怎样做才是真正正当的呢?是像基督徒那样只娶一个妻子呢,还是像穆斯林那样娶一至四个妻子?”这个问题与下面一个问题一样,都是使人感到费解而难以回答的,即“光线在经过太阳时,是像非欧几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直的呢,还是像欧几里得几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弯曲的呢?”如果在两种道德法典中,相应的道德标准是不同的,那么“该怎样做才是真正正当的”这样一个问题就不能够被提出来。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真的有人提出这个问题,那么提问题的方法、目的以及所要求作出的回答都是极为不同的。
其所服务的目的何在?所要求的回答如何?在科学中,如果我坚持追问直的标准,提出“光线真的是直的吗”这一问题,那么,我就超出了特定科学的理论框架。对一种标准的质疑即是对一种理论质疑,也就是对整个理论的批评,而不仅仅是为某种公开讨论的现象(如,光线在外层空间的情况)寻求解释。在伦理学中也一样,如果我对某种行为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提出疑问:“这种行为正当吗”,那么我就会超出原来的道德法典的范围,我的提问就是对某种作为实践的实践行为的批评,而不是寻求对信守承诺这一个特例(或是其他任何可能的特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