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除此之外,在身体中,一个自然的部分绝对地为了整体而存在;在教会中,个体的人为了上帝和他们单独的自己而存在。他们的个人善至少在形式上或原则上不受命于整体的善。由于既不是恩赐也不是信仰、希望或任何其他的超自然的形式直接存在于整个共同体之中,所以,它同样是超自然的,甚至是更为超自然的精神力量也不存在于整个共同体之中。”《新教教会》,第2卷,5。t.Ⅱ,117页,马德里,1934。
[23]圣托马斯:Expos.in Ep.ad Rom .,第8章,讲演6。
[24]克劳斯的圣约翰:Avisos y Sentencias(ms.d’Andujar),silv.四,235页。
[25]在另一种意义上,这一法则总是有效的;在不可理解之本质无限的可交流性永远超越于被造物通过其观察所获得的它的交流的意义上。
[26]查里斯·朱奈特:《自我荣耀的因果唯物论》,载Nova et Vetera ,1945(1~3),86页。
选译自[美]J.马里坦:《个人与共同善》,第3、4章,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父子出版公司,1947。汪琼译,万俊人校。